参考文献: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组织编写的
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(第二版)》
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,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,当出现以下任意一项,必须及时报告医疗管理部门。 1、该新技术和新项目出现并发症或不良反应。 2、因人员、设备等各种客观因素造成新技术和新项目不能继续开展的。 3、申请科室认为需要暂停或中止此项新技术和新项目的。 4、当出现重大情况(致死、致残、致重要脏器严重功能损害或致医疗纠纷等)应立即同步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。 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,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,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执行并取得预期效果。在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立即停止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的临床应用。 1、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。 2、从事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关键设备、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,不能正常临床应用。 3、发生与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。 4、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。 5、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存在新近发现的伦理缺陷。 6、该项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效果与申请时不相符。 7、新近证实为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新技术和新项目。 8、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医疗机构应依据本机构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水平情况,列明哪些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可在本机构内开展,并建立明细清单,采用本机构官方文件形式予以公布,纳入“院务公开”范围公开。 清单内容包括:技术/项目的名称、类别(限制类、非限制类)、项目级别(如有)、适用科室、目前状态(正常运行、暂停/中止、终止)等。 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,不包括新技术和新项目目录,后者应单列并单独管理。 需要。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展的论证范围不仅仅是诊疗医师资质和技术能力,需同时评估所涉及的医疗仪器、药品、试剂、环境和其他参与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等,是否满足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的条件。 为保障患者诊疗安全,在未对质量安全情况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评估的前提下,均不建议开展。如遇紧急情况,可组织快速论证或邀请有资质的医师会诊救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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